订婚,又称婚约, 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 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订婚属于一种契约行为,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订婚程序
一、双发家长见面
男女双方长辈商定订婚事宜,虽然现在是自由恋爱的时代,但在结婚这等终身大事面前,还是需要征求父母长辈的意见与建议,因此在订婚之前需要与双方父母长辈沟通订婚事宜。特别是在思想相对传统的家庭,或者是大家族,订婚是整个家族的大事,必须要跟长辈商议的。
二、聘礼
现代人一般在订婚时完成交付聘礼这个环节,或者订婚时拿一半,结婚时拿一半。现在聘礼主要是一个婚约的仪式。大部分地方有订婚金饰的说法,如四金或者是五金,这是男方需要提供给女方的订婚礼,包括: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链等。除了这些男方给女方的金饰之外,男女双方还需要给对方的长辈准备礼品,一般多为糖烟酒茶等,现代订婚流程已对这部分没有特别的限制了。
三、戒指
古代的订婚中,男方是需要给女方提供金戒指的,但是随着钻石进入中国,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订婚钻戒越来越受到广大青年男女的喜爱。特别是订婚戒指的寓意,是在选择订婚戒指时最在意的,比如说唯一印记的戒指因其独特的理念:一生只能买一枚,成为了订婚戒指的首选。意味着当一个人把这枚戒指送给你的时候,你就成为对方的唯一。
四、订婚场所
订婚的场所也是非常重要的,许多女方的父母都希望男方可以主动到女方家拜访,以表示对女方的尊重。所以一般订婚的场所会选择在女方的家里,同时在家里大家的交谈也相对来说比较亲切,免除了外人的打扰。当然也有选择在外面酒店举办订婚的,这种情况很可能是相对大的家族需一起吃饭约定。在选择酒店时一定要照顾到双方家庭的口味区别,以及酒店环境,一定要选择在安静优雅的酒店。
婚约的特性
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这是一种身分契约。此身分契约具有几点特性:
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 才能从事订婚行为。法律上对於订婚 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婚约的违反
在法律上,已经订定了婚约,但是单方面未经对方同意而不愿去履行契约,即构成“婚约违反”,其后果是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分成下列两种:
婚约的解除
婚约解除的两种形式
婚约解除不同於失约违反。婚约违反是单方面违反, 而婚约解除则可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两种。
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有无要求损害赔偿,互相言明后就泾渭分明。
单方解除婚约必须根据法律所特别规定的原因,如对方与别人订婚、或者再与别人结婚,即可单方解除婚约。另外,是某方受到“禁治产宣告”(即个人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或与别人通奸发生性关系),此情况则可让另一方考虑进行单方解除。合法的单方解除婚约就不算违反婚约, 无须负法律损害赔偿责任。
解除婚姻的法律责任
一、财产返还
婚约的订立一般表现为聘礼的给付。在婚约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或者认为将来会成为夫妻,也会有一些财物的赠与。因此,在婚姻解除后,对于这些财物的归属一般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有相关的规定。
(1)财产应当返还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婚前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也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2)司法实践中的两种处理情况
在审判实践中,我国司法界对婚约解除后要求返还财物纠纷,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如果受赠人以订婚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那么不仅婚约被宣布为无效,而且财物还必须还给受害人。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订婚后男女一方或双方自愿赠送财物并且财物已实际交付,为受赠人占有,则按无偿赠与行为处理,承认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不予返还。
二、损害赔偿
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是指没有合法的理由而违反婚约的一方,对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认为,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但是非财产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不太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