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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

订婚

订婚,又称婚约, 依照我国民间习俗,通常结婚前先有订婚之仪式: 订立婚书、交换礼物、或立媒妁人等。但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订婚属于一种契约行为,并不是结婚前必备之程序,不经订婚之婚姻,不失其婚姻之效力。

订婚程序

一、双发家长见面

男女双方长辈商定订婚事宜,虽然现在是自由恋爱的时代,但在结婚这等终身大事面前,还是需要征求父母长辈的意见与建议,因此在订婚之前需要与双方父母长辈沟通订婚事宜。特别是在思想相对传统的家庭,或者是大家族,订婚是整个家族的大事,必须要跟长辈商议的。

二、聘礼

现代人一般在订婚时完成交付聘礼这个环节,或者订婚时拿一半,结婚时拿一半。现在聘礼主要是一个婚约的仪式。大部分地方有订婚金饰的说法,如四金或者是五金,这是男方需要提供给女方的订婚礼,包括:金项链、金耳环、金手链等。除了这些男方给女方的金饰之外,男女双方还需要给对方的长辈准备礼品,一般多为糖烟酒茶等,现代订婚流程已对这部分没有特别的限制了。

三、戒指

古代的订婚中,男方是需要给女方提供金戒指的,但是随着钻石进入中国,以及人们观念的改变,订婚钻戒越来越受到广大青年男女的喜爱。特别是订婚戒指的寓意,是在选择订婚戒指时最在意的,比如说唯一印记的戒指因其独特的理念:一生只能买一枚,成为了订婚戒指的首选。意味着当一个人把这枚戒指送给你的时候,你就成为对方的唯一。

四、订婚场所

订婚的场所也是非常重要的,许多女方的父母都希望男方可以主动到女方家拜访,以表示对女方的尊重。所以一般订婚的场所会选择在女方的家里,同时在家里大家的交谈也相对来说比较亲切,免除了外人的打扰。当然也有选择在外面酒店举办订婚的,这种情况很可能是相对大的家族需一起吃饭约定。在选择酒店时一定要照顾到双方家庭的口味区别,以及酒店环境,一定要选择在安静优雅的酒店。

婚约的特性

订婚在法律上是属于一种契约行为,这是一种身分契约。此身分契约具有几点特性:

  • 婚约的订立不得代理,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亦即,婚约必须男女双方彼此合意才可成立。

  • 具有法定的订婚能力者, 才能从事订婚行为。法律上对於订婚 能力的界定是以年龄为标准:男满十七岁,女满十五岁即具订婚能力。若违反此规定而订立婚约者,此婚约并非无效,只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请求撤销。因为,不满二十岁之未成年人,其婚约须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婚约不得强制执行。婚约固然应该遵守,但也应遵照男女双方当事者的意愿。若有一方不能够履行时,不能强制执行。

婚约的违反

在法律上,已经订定了婚约,但是单方面未经对方同意而不愿去履行契约,即构成“婚约违反”,其后果是必须负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分成下列两种:

  • 财产上的损害赔偿。亦即可以请求金钱损害赔偿。

  • 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如慰问金, 其金额的衡量是依双方当事人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教育程度、以及所遭遇的痛苦情况而定。

婚约的解除

婚约解除的两种形式

婚约解除不同於失约违反。婚约违反是单方面违反, 而婚约解除则可分为单方解除与双方解除两种。

  • 双方解除:

是双方同意解除婚约,有无要求损害赔偿,互相言明后就泾渭分明。

  • 单方解除:

单方解除婚约必须根据法律所特别规定的原因,如对方与别人订婚、或者再与别人结婚,即可单方解除婚约。另外,是某方受到“禁治产宣告”(即个人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或与别人通奸发生性关系),此情况则可让另一方考虑进行单方解除。合法的单方解除婚约就不算违反婚约, 无须负法律损害赔偿责任。


解除婚姻的法律责任

一、财产返还

婚约的订立一般表现为聘礼的给付。在婚约存续期间,男女双方为了增进感情,或者认为将来会成为夫妻,也会有一些财物的赠与。因此,在婚姻解除后,对于这些财物的归属一般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我国法律中没有关于婚约的规定,仅在一些司法解释中有相关的规定。

(1)财产应当返还的情形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 婚前的行为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也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2)司法实践中的两种处理情况

在审判实践中,我国司法界对婚约解除后要求返还财物纠纷,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情况是,如果受赠人以订婚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那么不仅婚约被宣布为无效,而且财物还必须还给受害人。另一种情况是,如果订婚后男女一方或双方自愿赠送财物并且财物已实际交付,为受赠人占有,则按无偿赠与行为处理,承认赠与行为的法律效力,所赠与的财物归受赠人所有,不予返还。

二、损害赔偿

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是指没有合法的理由而违反婚约的一方,对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所承担的赔偿责任。一般认为,违反婚约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损害赔偿。但是非财产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不太常见。

  • 在双方协议解除婚约的情形下,双方在婚约期间,通过进一步的了解,认为对方不适合作为终生伴侣,双方合意解除,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自由的原则,双方不应因此承担损害赔偿。

  • 在一方无正当理由而要求解除婚约,或一方有严重违反婚约和损害对方利益的行为另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相对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行为的损害后果较为严重的,或者给对方人格和精神造成损害的,应该允许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



词条信息

https://wiki.xitaoinfo.com/cover_8ecf4c25b46647f29e72aa67be3b6731.jpg

分类:婚前筹备

创建者:喵小青

最近更新:17-02-06

编辑次数: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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